物业管理费收取办法

发布于 2008-12-21 10:30:00
为规范管理处的物业管理费收取,特制定以下办法:

1.每二个月收取一次物业管理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日期为每逢双月的1日-10日,采用正常收取、上门催收等办法,以形成业主/用户主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按时缴费。收费时由管理处管理员开具正式发票。

2.双月的11日-20日为催缴和补缴时间。

管理处管理员对未来支付管理费的业主/用户加强上门催缴,并派发催缴通知书。

3.双月的21日-25日为已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汇总上报期。管理处核算员根据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情况,填报《管理处物业管理收费明细表》连同发票记账联上报公司计财部。管理处也可视业务情况及时上报。

4.对于多次催收二期均不支付管理费的业主/用户,由公司计财部物业收费主管会计汇总送达各所在的单位,要求其所在单位协助解决。

5.管理处收取物业管理费后,要及时将款项送进就近银行存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必须有人同行。管理处主任、人员做好配合,确保资金及人员安全。

6.管理处上缴物业管理费(及各项收费)统一采用银行划款(填写、银行进账单,通过银行划),(实行二级核算的试验管理处除外)。

7.物业收费发票的收发由计财部物业收费主管会计负责,建立发票收发备查簿,每期收费终了,管理处管理员将开完发票存根联上缴,以便领取新的发票,收费使用发票应顺号填写。

8.计财部收费主管会计于单月8日前将管理处收费资料输入电脑管理,形成住户完整缴费档案。

9.计财部收费主管会计于单月8日前填列《丽日物业管理收费统计表》,如实反映管理处当期应收、未收,当期实收比率;累计应收、未收,累计实收比率::,并根据管理处收款工作情况作简要文字说明。

10.管理处物业管理费收费工作将与经营管理月度奖惩考核挂钩(办法另订)。

拟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