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社区居委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发布于 2016-02-13 08:30:00

幸福社区居委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居委会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排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二、居委会工作制度

(1)社区居委会值班制度:设立“主任信箱”,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与社区工作者周六、周日值班制度,保持与居民的联系,尽快地帮助居民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值班记录。

(2)民情责任区制度:居委会成员与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确定民情责任区,深入群众、联系居民,每周走访居民,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3)居委会例会制度:每周周一为工作人员办公例会:汇报上周工作,计划本周条线工作,布置本周居委主要工作。每月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居民中重要事项,通报当月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4)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政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5)居民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学习制度:每月安排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习中央、市、区重要文件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社区工作的业务知识。

(7)居务公开制度:居委会应实行居务公开,便于居民联系和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居委会职责任务、成员分工、接待时间、经费收支状况等。应认真履行领导人审批,经手人签字的财务手续。

(8)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社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社区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社区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9)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与社工站合署办公,共同使用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对配置的房屋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居委会对添置、受赠、报损的物品应建立管理台帐,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居委会换届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10)公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公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权委托他人保管。居委会公章应根据法规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应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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