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发布于 2016-01-25 08:30:00

华福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真正体现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会员之家。

第四条 社区计生分管两委及管理员职责

1、带头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教育家属及亲属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2、宣传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社区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全面掌握社区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审核办理《生育证》提供服务;

4、规范社区内业资料,做到更换及时、准确、全面,并按时上报各种统计信息,无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出现;

5、组织本社区育龄群众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三查”,指导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好节育避孕措施;

6、积极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开展以五期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系列优质服务活动;

7、征求社区群众完善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意见,并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

8、自觉接受居民监督,定期向全体居民通报公布计划生育各项事务。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

2、协助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

3、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4、组织协会围绕优生优育、节育不育这条主线,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

5、积极参与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中心户长职责

1、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教育自己的子女、亲属以及辖区已婚育龄妇女服务户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2、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时组织发送计划生育宣传资料,确保所服务育龄妇女计生知识和政策法规知晓率达90%以上;

3、协助管理员具体落实以五期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入户服务,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节育、参加避孕节育检查等情况,并及时向社区管理员报告;

4、协助做好群众查体的动员、组织、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需求意见征求,做好育龄妇女节育避孕知情选择工作;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社区居委会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服务;

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犯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和不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可直接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

5、对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有对全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之权利;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做到持证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到区计生服务站举办的婚前教育,并自觉接受区妇幼保健所或区服务站的婚前检查;

4、禁止溺婴、弃婴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落实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婴儿死亡,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未经医院诊疗死亡的,应报告社区,调查核实后,填写死亡报告单);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42天后及时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剖腹产的育龄妇女在6个月之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社区服务室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计划外怀孕应及时(3个月内)自觉终止妊娠;

8、外出务工、经商等情况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如实向所在中心户长或社区计生管理员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联系电话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与社区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接受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定期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第四章 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社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区有关规定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

1、实行晚婚晚育的;

2、夫妻双方终身自觉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生育二女后,自愿选择落实绝育手术的;

4、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三查”服务的;

5、积极参与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帮扶解困致富活动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4有以上行为的不得评为“五好家庭”。视情况,取消其享受社区奖励优待资格,不得纳入慰问、帮扶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居规民约》。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每月对各项计划生育事务在社区计生宣传专栏公布,按受群众 监督。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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