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于 2016-01-24 08:30:00

社区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在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3、各社区要加强宣传,以“爱护公共设施为荣、破坏公共设施为耻”加大对社区居民公共设施安全和思想教育,把爱护公共设施作为经常性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性。

4、不得以任何理由、行为破坏社区公共设施和危及公共设施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有物品,按照规定地点摆放私有物品(包括私有车辆),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各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看护、保护责任,其安全由所属单位负责,单位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对所属公共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报告,不得出现瞒报、迟报、甚至不报等现象。对公共安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6、社区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7、在社区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度。公共设施安全由举办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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