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关于业主投票方式的说明

发布于 2013-12-30 18:25:00

业主委员会关于业主投票方式的说明

有业主对表决票中:“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大多数投票业主意见”提出异议,现解释如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第十七条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规定鼓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参与小区的管理工作,充分行使业主的表决权,但实际操作中有大量业主不关注小区事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居委会挨家挨户上门催讨又会遭遇冷言冷语,回收的票数达不到半数或三分之二,更谈不上通过决议,这使小区必要的管理事务无法实施,最终造成全体业主利益受损。

为此,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于2008年发布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第十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中设定了下列条款: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______________。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政府管理部门已经认同对未反馈的表决票做出事先约定的处理方式,其本意是化解小区业主默然、事事难解决的困境,而非强迫他人接受某种意志。政府管理部门鼓励业主参与小区管理,鼓励大家投票,业主只要投了票,上述约定自然失效。

本届业委会认为选择“视为同意大多数投票业主意见”保证了投票人权利,是目前看来较为合理的选择。

我们希望业主都能参与到小区的管理中来,您有权利投“同意”、“反对”和“弃权票”,今后业主大会投票会延长投票时间,同时在电梯中设置最后投票日提醒。

有业主对实名制投票有疑义,解释如下:

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投票不仅要求人数达到标准,而且要求面积数达到标准,如果不进行实名制投票是无法满足法规要求的,且以往所有表决票都是实名制的。

在现实生活中任何规则都有其局限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欢迎业主提出自己意见、想法,促使我们完成好管理本小区工作。我们鼓励大家参与到小区管理工作中来,您的参与能使我们的小区变的更加美好,小区管理靠大家。

上海/区花园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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