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区的构建

发布于 2008-04-11 08:30:00


论和谐社区的构建
一、目前社区中存在的不和谐声音

构建和谐社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区管理层、服务部门、社区居民共同长期努力,才能营造出温馨、美好的社区生活氛围。然而,目前来自社区个别业主中的不和谐杂音,甚至是丑陋行为,造成了对社区和谐环境的污染,给建造和谐社区设置了障碍。

1、擅自“住改非”。在某居住小区住宅楼内,不知从何时起,“入驻”了一批又一批各种各样的公司、饮食店、托儿所、培训班、美容院等,在小区内多达20多家。这些业主把住宅房屋变成非住宅使用,节省了近一半的房价,少交了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维修费等。在调查中,一个公司的小老板说“搬入住宅楼后,小区有2000户,潜在客户不少,物业服务费按面积缴纳,用水用电享受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每个月各项费用至少要减少3000元左右,而且生意还红火”。但是这样的“住改非”不仅增加了小区其他业主的负担,使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严重影响了小区治安,小区业主感到不安,物业管理公司也觉得难管。这样的小区,哪能有和谐、安全可讲?然而像这样“住改非”的小区不是个别,而是普遍。

2、将房前屋后草坪、屋顶花园等公共部位据为已有,随意搭建违规建筑物或更改,甚至种菜、养鸡、养兔或在楼阁、门厅、走廊等公用部位堆放杂物、放置鞋箱、自行车等,更有甚者,将自家的生活垃圾也放在走廊过道。

3、车辆随意乱停乱放,有车库也不用,既影响交通,又影响区容,但车辆丢失或受损时,却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否则不交种种服务费用。

4、没有合同意识。不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行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无限服务成为习惯,无法被满足要求的,就以种种理由不交或拖欠服务费用。

5、没有公共责任意识。只顾自己利益,为一已之利,置他人的利益不顾。如擅自破坏建筑物承重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时,既不按相关规定执行,又乱倒装修垃圾,污染环境,甚至在楼内搬运装修材料损坏电梯、楼梯、走廊、墙面,楼梯扶手等;破坏小区内的树、花、草、雕塑、长廊、凉亭等公有财产,或随意折摘花卉,或为方便而践踏草坪走“捷径”;有证养宠物的,在遛宠物时随意让其在公共娱乐环境便溺,污染环境,引起其他业主强烈不满。

6、擅自封阳台,扩大空间占用面积,影响小区整体景观,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或随意在窗外加装防盗网、遮雨蓬等,个别加装给小偷设置了攀登梯,使相邻业主被盗。

7、个别业主素质低下,不仅高楼拗垃圾,更有甚者还高楼抛粪便、高楼泼水、放炮。

8、上层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造成下层业主家房屋渗水,不愿承担责任,不给人家维修,不给人家赔偿;此种侵权是影响业主间和谐的最大障碍。

二、和谐居住区的构建

上述种种不文明行为、违规行为,有些是侵权行为,引发业主与业主之间矛盾不断、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隔阂不断;部分业主的过激行为、媒体的不真实炒作更是对矛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社会秩序受到损害,使和谐环境受到损害,给小区居民的邻里和睦带来危害,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危害。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减少或杜绝居住小区业主违规行为的发生,如何将引发小区各种矛盾的导火索熄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是营造和谐社会、和谐居住区的最关键的问题,也是验证各级政府执政为民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为此,建议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创建和谐社区的工作。

1、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我认为现在的严重问题不是无法可信,而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目前国家出台的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不少,有2003年颁发的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3的年建设部130号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131号文件《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1864号文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2004年1428号文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建设部155号文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156号文件《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2004年中物协1号文件《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等。但政府部门在面对违法违规行业不作为是最为严重的问题,如违规装修、“住改非”、私搭乱建等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总是视而不见、闻而不问、报而不纠、乱而不治。

2、如果说目前法规不够完善、不够健全,我认为体现在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规范性约束、规则、限则、惩罚不仅多而且具体,相反对业主、使用人、出租户、尤其业主、个体使用人的规范性约束,规则、限制、惩罚等很少,既或有一条也不具体甚至没有;说其违规,又难以处置。但由此引起的纠纷、矛盾、不和谐都非常之多。遗憾的是法律法规对这些“常见病”、“多发病”都没有法规上的“预防、治疗”办法,造成“病役”蔓延、扩散,使不和谐现象经常发生,危及居住小区的安全。建议在制订法律法规时尽可能细化,凡法规涉及到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一律平等,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3、加强行政行为的及时性、效率性和权威性。政府相关部门应设立处理居住小区业主、使用人违规行为应急机构,司法部门应设立小区现场法庭。现在处理违规行为的程序是:违规行为发生—物管劝阻无效—报告业主委会劝告—发整改通知书无效—报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处置—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行政处置通知无效—物业管理(或被侵权业主)起诉到法院—立案—开庭—宣判—执行。上述程序少则半年,多则1年到2年。这时的违法行为已由一人蔓延到多人、行为上的违法又变成观念上的合法,本来星火易熄,一旦燎原却难灭,能建立

类似110报警机构那样,一接报案,即到现场,遏制违规,杜绝效仿,执政为民,雷厉风行,业主拥护,社会安定。

4、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贯彻《物业管理条例》,通过对物业管理人员岗前岗后不断培训,举办现场经验交流会等途径,提高员工的科学管理水平、服务意识,加强运用服务技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在同样的小区,因管理人员水平不同,管理的效果也大相径庭。我们应该看:目前故意违规业主是少数,恶意违规业主更是个别;绝大多数业主,只要管理者以人为本,以诚相待,以合同为准则,以服务为宗旨,以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为目的,注意工作方法,运用工作技巧,找准纠违时机,一定会得到绝大多数业主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5、加强对业主宣传物业管理理念。现在的物业管理从作业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和管理机构;而被服务者(业主、使用人)则没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和管理机构,对此法律没有规定,政府也没政策。有许多业主尚不知道究竟什么是物业管理,什么是业主公约,什么是业主自治自律,小区内有些业主一是不知法,二是不懂法,三是不守法,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缺乏社会群体观念,旧习成陋习。因此,要采取措施,提高业主的道德素质,使其成为文明居住一、遵纪守法、和谐友爱的小区主人。

1.区、市房管部门联合办事处、居委会一起举办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培训班、学习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2.社会媒体要对业主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报导,特别宣传违规后的处理结果,从下面引导业主守法居住,合理维权;

3.宣传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使业主委员会主任,成员熟知其职责,能够有效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4.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业主、业委会、居委会、物管企业通力合作、共创和谐;小区内业主中的单位职工、各级领导、教授学者、工商企业者应发挥各自优秀素质修养,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守法守约,和睦相处,共建和谐居住环境。

纵观古今,成大器而持久者、国泰民安时,君民无不以“德”先行。“德”之广泛含义古今相同,有“德”就能“和”,有“和”就能乘风破浪,顺势而行。目前在市场经济初创时期,也是“缺德少和”时期,因此关注人群和谐,关注社会的和谐,特别是关注人群集聚地——小区的和谐,已是政府、开发商、物管企业、业主共同的必修课。让我们以“德”为先,以“和”为贵,关注国政,关注民生,构建共存、共生、共荣的和谐社会。

文章来源:《珠海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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