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物业费, 还要交公共能耗费吗

发布于 2016-10-25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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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万达广场业主翁先生反映,近日收到物业公司发来的催缴通知,要求缴付一年的物业费外,还要缴纳1000多元的公共面积的“能耗费”。他对此感到疑惑:缴了物业费,为何还要缴公共能耗费?这算不算重复收费?这样的收费合理吗?

业主疑惑:

公共能耗费怎么算的?

10月20日,记者来到市区万达广场5号楼二楼的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公共能耗费指的是公共部位楼道灯、电梯和二次供水水泵等设备的运行费用,主要是这些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这些费用按每户公摊面积分摊,从2015年4月房屋交付后就开始征收,业主收房时间不一,征缴起算时间不一。

这名工作人员还说,公共能耗费不是重复收费,总共4000多户业主中,大部分已经缴纳,公司目前主要向欠费的业主催缴。

记者在万达广场收费标准公示牌上看到,公寓物业费收费标准是每月2.3元/平方米,4号写字楼每月4.2元/平方米,5号写字楼每月2.3元/平方米,商铺每月3.5元/平方米,此外还有单列的“能源费”一项,公寓、写字楼电费收费标准为0.953元/千瓦时,商铺1.15元/千瓦时。记者没有看到公共能耗费相关公示。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每幢楼的具体能耗不一样,业主公摊面积也不一致,因此业主需缴的公共能耗费不尽相同,难以公示。

对于公共能耗费是怎么算出来的,有业主表示并不清楚,还有业主表达了与翁先生类似的疑惑:物业费本身包括物业公司对小区各项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费用,公共能耗费应该包含在物业费当中,为什么还要另外单独收取?

物价部门回应:

如何收取按合同约定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金价价管〔2010〕64号文件明确,我市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排屋等,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金华万达广场属于商业住宅,不是普通的住宅小区。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共能耗费如何收取,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会有注明,一切应按合同约定操作。

就翁先生等人的疑惑,金东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在调查后作出回应:万达广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是按照与业主签订的金华万达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收取的,并不存在乱收费行为。

对于金东区物价局这一回应,翁先生表示,自己确实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协议内容当时并没有仔细看,对物业公司收取公共能耗费的做法,他保留自己的意见。

公共能耗费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属于代办服务费。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共能耗费之类的代办服务费,物业公司如果收取,需要单独列账,合理分摊,并向业主公示。

记者调查:

多家小区收取情况不一

记者走访了市区多家小区,发现公共能耗费收取情况,各小区不一样,也有的小区公共能耗费含在物业费中,不单独收取。市区某新建小区目前未成立业委会,实行前期物业服务,该小区小高层、高层物管费标准是每月2.3元/平方米,其中包含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0.5元。

记者调查发现,收取公共能耗费的小区,如果已成立业委会,公共能耗费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协商制订;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或是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公共能耗费则由物业公司测算,然后按实分摊。

据了解,我省宁波等地的住宅小区共用电费计收费办法在操作性方面有其特点,当地规定,小区物业电梯、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以及楼梯、走廊、电子防盗门等共用电费,独立设置计量表的,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建设单位或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在物业服务费中统一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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