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保安巡逻时怀疑有歹徒进入了业主家,是否可以进屋查看

发布于 2015-11-13 08:00:00

案例:保安巡逻时怀疑有歹徒进入了业主家,是否可以进屋查看

赵先生和太太居住在某花园小区内已有两年。一天,深夜的风吹开了赵先生和太太睡觉前未锁好的户门。此情况恰好被巡逻路过的保安员小张发现。在几次敲门、按门铃没有得到回答的情况下,小张认为,肯定是有歹徒进入了房间,遂进屋查看。小张的脚步声噪醒了赵先生夫妇。赵先生慌忙起身下床,卧室的门被小张打开了:身着睡衣、惊慌失措的赵先生夫妇看着目瞪口呆的保安员小张。赵先生夫妇一直认为睡觉前门是锁好的,保安员进入房间是企图(盗窃),遂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就员工管理、培训不到位险些造成业主的财产损失和生命危险,以及由此给业主带来的精神损失向其赔偿5000元人民币。请问:

(1)赵先生夫妇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是公司负责员工培训的经理,为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请你作出对此案例的培训方案(培训要点)。

【答案】赵先生要求不完全正确。根据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赵先生夫妇的主张得以实现至少需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物业公司存在过程,二是具有损害后果。

首先,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小张发现异常进屋查看的主观意图是好的,但行为是错误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规定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公安、监察机关履行职务持合法手续进入和因紧急避险而进入他人住宅,则不构成违法。

本案中,小张敲门和按门铃没有得到回答,不足以表明屋里正在发生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故其冒昧进入屋内,行为确有不当之处。

小张的行为虽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但他无法确认屋内是否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显然处理方式不当。超出了保安员职责范围。故对于小张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责任,应主要由保安员小张承担;物业服务公司只应对于保安员管理、培训不到未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关于损害后果。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赵先生主张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列举出其损失的证据,而精神损失的责任方式一般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赵先生夫妇对严重后果举证),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本案中小张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向赵先生夫妇赔礼道歉,但赵先生夫妇若不能列举出确实证明其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害后果,则他们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培训要点:发现可疑情况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设法弄清楚状况同时通知业主;通知领导和同事并加强警戒,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如必须进入房间时应有其他人员陪同;必要时报警。

关键在于弄清楚实际情况,不能仅凭主观猜测鲁莽行事,同时,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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