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电梯伤人事故该由谁负责

发布于 2015-10-04 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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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工业区405栋发生一起严重的电梯伤人事故。那天在四楼开公司的事主崔家两兄弟因为进货需要使用电梯,但因电梯的楼层显示装置坏了,无法判明电梯位置,两个人只好在各楼层找,找到五楼,走在前面的崔弟看见电梯门开着,里面黑洞洞的额,于是便一脚迈了进去,坠入电梯并死亡。

事发后,物业管理公司检查了电梯,发现五楼的电梯门锁有“外力破坏”的新鲜痕迹,怀疑是事主急于使用电梯强行推开电梯厅门,因用力过猛失去重心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而事主方面则宣称,他们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在那里开公司,迄今为止没有收到一份物业管理单位关于电梯是使用方面的文件或通知。出事时他并不知道电梯停在哪里,怎么可能无缘无故地去五楼搞坏电梯门呢?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评点

该建筑物的电梯属建筑物必须的附属设施,由于电梯门被“外力破坏”(事后经劳动安全检察部门调查确认)系工作物设置有瑕疵,而导致受害人坠落在一楼的电梯顶部,造成颅骨、腰椎有右足小趾三处骨折,也属工作物致损。

难点是如何确定谁是“外力破坏”者,由于当时不可能取证,事后就难以弄清真相。从法理上讲,对这种特殊的侵权所采取的责任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如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认定其有过错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力破坏”电梯门,致使形成一个危险的陷阱,很难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其中虽然有一部分事实,如实行货梯使用制度等一般没有过错,但属证据不足,所以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推定(从已知的事实推定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所有人兼管理人双重身份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有一点要说明,案中负责维修、保修这部电梯的电梯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是属于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派设了专门的电梯驾驶员,而且电梯门打不开不是机械事故,而是外力所致,事后检查电梯使用情况良好,完全排除了电梯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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