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坠落砸坏车窗,物业管理公司有何责任

发布于 2015-10-04 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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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一天下午,某先生将一辆轿车停在某小区的住宅楼下,从楼上掉下一个花盆将车的挡风玻璃砸坏。某先生找到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称是屋主的花盆将车砸坏的,与他们无关。某先生找到屋主,屋主说花盆是台风吹下来的,属不可抗力,并非他故意扔下来的 ,所以他不应赔偿。无奈之下,某先生诉之法庭。

大家谈谈各自的想法?

第一,责任主体是谁;第二,适用什么归责原则;第三,如何判别不可抗力?

第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倒塌、坠落、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的主体是工作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物业管理中,现在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是管理人尚有争议。但是据我了解深圳已经明确了物业公司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业主必须证明对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同时对预见的在大雨、暴风天气情况下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有可能的坠落、脱落进行了足够的安全防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是该花盆或所放位置设施的管理人(阳台属业主专属部位),但必须证明对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是否对业主提出了整改要求。如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有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都提出了自己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都站得住脚呢?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三不”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事实上,台风吹来,完全可以根据天气预报或该地区的生活预见,而且只要采取措施,如把阳台上的花盆拿到室内,就可以避免坠落,因此,屋主提出的不可抗力的免责理由是经不住推敲的。

在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均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此种情况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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