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精装修房女子在家摔伤 母亲告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被驳回

发布于 2015-09-21 15:54:06

女子在家摔倒致伤,其母认为开发商交房不合格所致,物业公司不负责任不及时维修也要担责,遂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告上了法庭,她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昆山法院最近审结了这起案件。

市民王阿姨在某开发商手中购置了一套精装修房,2013年交房后就和女儿小芳一起住在新房内。去年年初的一天凌晨,小芳起床上厕所,在卫生间与厨房之间的过道处摔倒,小芳患有精神病,摔倒后称很痛,拒绝王阿姨搀扶,一直坐在地上。早上8点左右,王阿姨敲邻居家的门请邻居家的女主人帮忙扶起小芳。王阿姨找到物业要求物业送女儿去医院治疗,物业并没有应允。王阿姨只好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后,王阿姨自身因此事刺激身体不适,民警打120送王阿姨就诊。

王阿姨下午回家后,发现小芳无人照看,又请物业帮忙,并与之发生纠纷,之后打110报警,110出面送小芳到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其后,王阿姨带小芳前往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右股骨骨折,尿路感染收治入院。后又诊断为尿潴留,花去近万元医疗费。王阿姨认为开发商交房质量不合格,地板不平整导致小芳摔倒,物业公司不及时处理报修未履行职责,故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庭调取了小芳的病历发现,小芳在事发前一周已经存在小便失禁、行为紊乱的情形。王阿姨申请对于小芳的病情与摔伤之间进行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机构认为精神病成因复杂无法鉴定。王阿姨又申请对精装修房屋内的地砖与地板之间的平整度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同样告知无法进行检测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房屋交付符合质量标准,地砖与地板之间的接缝不平整,不能视为是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开发商履行合同没有过错。小芳为精神病人,其特殊生理和体质原因只能要求监护人特殊注意,并不能因此而加重开发商的注意义务。因摔伤的因果关系的鉴定也被退回,法院无法查清小芳的损害后果与摔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小芳病历记载其摔伤之前已经出现了“小便失禁”,“行为紊乱”的情况,本次摔伤并非导致小芳大小便失禁和尿潴留的直接和唯一原因,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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