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亲戚不慎撞小区玻璃门受伤 物管公司担责四成

发布于 2013-10-16 12:26:30
小区业主亲戚探亲回家途中,不小心撞上玻璃材质的小区单元门,玻璃门上无任何警示标志,物管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成都市锦江区(微博)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物管公司承担四成责任,业主亲戚自己承担六成责任。

中秋佳节之际,杨成兴冲冲的前往锦江区一亲戚家中,与亲友团聚,午饭后准备返回家的杨成,在出亲戚家楼下单元门时,因单元门为干净光亮透明且无任何标志或警示的玻璃门,急于赶路的杨成一头撞了上去,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杨成要求物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遭拒,遂诉至锦江法院,请求判令物管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0000元。物管公司辩称,杨成是因自己走得太快没有注意观察撞到小区玻璃门受伤,物管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杨成不是小区业主,物管公司对杨成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杨成应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成因探望亲友而进入该小区,应视为已经得到物管公司同意,物管公司即对杨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管公司的管理疏忽,没有在小区玻璃门处粘贴任何能够引起注意的显著标志,导致杨成不慎撞到玻璃门受伤,物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杨成在行走过程中未仔细观察而撞上玻璃门,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物管公司承担40%,杨成自己承担60%。最终,判决物管公司支付杨成赔偿金909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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