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玻璃油灰老化飞落砸死居民 物业担全责

发布于 2013-06-16 16:55:27

据《新闻晨报》报道,去年8月的台风下,宝山通河二村一名50多岁的吕女士刚出门就被高空飞来的玻璃砸中当场死亡。日前,宝山法院判决122号楼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80万余元。

台风刮落大楼玻璃砸人

2012年8月8日为台风天气,当天上午7时许,家住宝山区通河二村122号的施女士从大楼走出,正巧看见大楼北面一块玻璃砸到一名妇女头上,被砸者倒地。施女士遂即上前,并报警叫救护车。

被玻璃砸到的是吕女士,经120抢救当场确认死亡。

10点30分许,警方在现场勘察时,又有一块玻璃从122号大楼坠落,就落在尸体旁边东南侧5米处,警方还发现该大楼11楼电梯大厅一块玻璃在台风中摇晃,便当场取下,同时发现该大楼公共部位固定玻璃的油灰老化严重,警方推断14楼至16楼有三个地方的三块玻璃均是在台风期间坠落的。

物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发后据民警排查,事发时坠落的玻璃仅可能来自118号及122号两幢大楼,但118号大楼玻璃均完好,122号大楼居民家中玻璃均完好,但公用部位玻璃存在缺失、损坏。另据目击者施女士出庭作证,可以反映事发当时吕女士确系遭玻璃砸伤倒地,虽未有目击者看到砸中吕女士的玻璃从何处坠落,但事发现场坠落的玻璃来源于122号大楼公用部位存在高度之盖然性,被告作为该大楼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对此承担责任。

事发当天系台风天气,在事发之前的8月6日,被告曾张贴通知请居民做好应对台风天气的准备,可以反映当时被告已充分了解到台风天气即将到来,故应及时对公用部位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被告认为台风天气,居民擅自外出也该承担部分责任是没有理由的,虽然当天系台风天气,但并没有法律说居民就不可以外出,致吕女士死亡之原因系被告未能事先消除玻璃坠落之安全隐患,致当天玻璃坠落砸伤吕女士,故被告对本起事故存在过错,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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