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失火消防栓没水 物业公司担部分责任

发布于 2012-04-09 09:36:26

新居夜间失火,居住屋内的小夫妻发现火情后急忙扑救,但由于楼道内消防栓不出水,延误了最佳扑救时机,导致损失扩大。事发后,房屋主人将小区物业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出索赔诉求。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某物业公司被判赔偿原告损失7.7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判决于近日生效。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此案的判决对预防和减少城市住宅火灾意义重大。

2011年4月19日清晨5点左右,南京某小区一住户家中起火,住在屋里的小夫妻发现火情后,立即灭火,然而楼道消火栓没水,以致火势扩大。

报警后,尽管物业和消防及时赶到现场,但仍因消防栓没水拖延了扑救时间。火灾烧毁了房屋内的大部分家具、家电等物品,并致室内新装潢毁于一旦。事后,消防部门对火灾成因作出了认定,结论为“居住人员……未采用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及消防栓系统故障……”

事发后,业主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财物损失58.34万元及其它损失6.45万元。原告称,其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各类消防措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泵供水率达100%,其他消防设备实施完好率98%以上”,而事发时消防栓却没水,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原告损失扩大,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原告、被告对火灾责任及赔偿额度存有争议,法庭调解失败。法院在前期质证、庭审,已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原告损失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认定火灾财物损失的市场价值为23.83万元,租金损失按每月3500元计算,6个月为2.1万元,两者相加总损失为25.93万元。根据消防部门的现场勘验材料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居住人疏忽大意是火灾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保证消防栓供水,导致火情扩大,因被告未建立完善的消防组织,导致未能有效、及时地扑灭火灾,故被告的不作为行为是火灾损失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据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7812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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