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堵塞影响救火,物业难辞其咎

发布于 2012-04-09 09:34:27

小区居民陆某家中不慎失火,情急之下,拨打119火警电话,但当消防车赶到陆某小区时,却此路不通。

因为小区消防通道严重堵塞,主干道一侧停满了车辆,另一侧也只能通过小型车辆,消防车根本就不能通过。到不了救火现场,消防车只能用百米外的消防栓接水,因为路途遥远,水压上不去,严重影响救火工作。因此,火一时扑不灭,不仅烧毁了陆某家的房屋财产,而且邻居家也受到损失。陆某在自己受损的情况下,不得已也赔偿了邻居的损失。

陆某在赔款后认为,如果不是物业公司让大家乱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火灾就会被及时扑灭,损失就没有那么大,更不会殃及邻居。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

不久后,消防管理部门以小区物业公司严重堵塞消防通道为由对其罚款6000元。而法院也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陆某火灾损失的30%。

根据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而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正是因为物业公司不注意清理消防通道,扩大了陆某的火灾损失,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造成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还是在陆某,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大部分责任由陆某自己承担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其火灾损失的30%。

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提出,消防管理部门已经因为物业公司堵塞消防通道进行了行政处罚,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决赔陆某火灾损失?

这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消防管理部门对物业公司处以行政处罚后,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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