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于 2015-08-24 18:25:00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保证执行中的正确性、科学性,业主委员会的一切工作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采用一人一票表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一次,每月的最后一个周六下午3点在物业楼会议室召开(时间地点有变化,须提前5天公告)。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在急需表决又来不及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的情况下可采用电子邮件、短信、电话方式表决,并在下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补签书面表决意见。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委员推选的委员召集。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召开前3天,秘书长负责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通知到每一位委员。

第八条 每位委员有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和义务,其议案如有三位委员书面赞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为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业主有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和义务,其议案如有10位业主书面赞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为议题进行讨论。

第十条 所有建议案以实名制通过三种方式递交:①书面递交业主委员会办公室,②传真到业主委员会办公室,③用电子邮件发送到业主委员会邮箱。书面和传真建议案,最好提交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建议案进行登记存档,及时提交给秘书长,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各位委员,由委员决定是否立即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还是留待定期业主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决策;超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范围内的建议案留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每位委员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签字表决。对非原则性问题和条 文修改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在山庄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录音存档,书面记录由与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五条 业主可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得影响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公示。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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