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和使用人的专有部分使用约定

发布于 2015-08-05 18:25:00

小区业主和使用人的专有部分使用约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专有部分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及维修养护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业主家里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专有部分业主、使用人承担。专有部分出现故障,业主或使用人也可以向物管处(即本规约第十三条界定的综合物业)报修,报修业主或使用人如同意物管处公开的维修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报价,由报修人支付费用。

(三) 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的规定:

1. 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本规约简称物管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管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管处备案。

2.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3. 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应严格遵守本小区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5. 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业主大会或者物管处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保证安装牢固,掉落伤及人身财物负责相关赔偿。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声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6. 不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等。封闭阳台等涉及建筑物外立面的一切安置挂放,应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执行(如允许安装的,应按业主大会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并保障牢固安全)。

7. 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形成业主大会关于"位置统一、不超出专有部分,符合相关规范,不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建筑物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决议。安装时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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