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园居小区业主公约

发布于 2014-11-14 18:25:00

田园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和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成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代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有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及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产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权益,依法执行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或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来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理部门。

7、业主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来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承诺书

致:

有关"业主公约"

(一)本人/我等/本公司现完全同意履行遵守与管理处签署的业主公约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文本。

(二)本人/我等/本公司亦同意在转让上述物业时,于有关转让合约签署之日起七天内将拥有人的变化以书面通知管理者,并应取得本人/我等/本公司的承让人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交与管理者,以确保承让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

(三)本人/我等/本公司亦同时在此确认在管理者收到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将由本人/我等/本公司与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栋 单元和车位 号

购买方签署:(如以公司名义购买,请盖章)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栋 号

其他:

所有单位:

电话

: (宅)

(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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