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于 2014-05-08 18:25:00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代表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每栋楼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组成。

本业主代表大会设立的执行机构为业主委员会。

本业主代表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宗旨)

本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和履行职责,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和谐小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代表大会名称:雅居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雅居园小区全部区域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代表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业主自荐或推荐投票推选产生

2、业主委员会提出候选人,业主推选产生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3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或电话、手机短信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表决:

举手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张贴公告、发送短信或业主代表逐户送达,业主代表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 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30%业主代表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或业主代表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代表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 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张贴、发送短信或业主代表送达的形式,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发布,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代表回收业主意见,并将意见如实在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表决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表决统计结果形成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每名业主代表所代表的每栋总业主户数确定:

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代表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在一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提出其他事情,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15名,其中主任 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直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主任或3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特殊情况可由副主任或者会议提议委员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1日将会议通知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三月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前七条的,自然终止其委员资格,有第八条情形的,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建设部《业主代表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或其他情形的;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拒不执行或违反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的;

(七)严重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或财务制度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资格终止和改选)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过60%委员通过,其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应当在15天内召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改选工作,并将相关资料送房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业主代表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或其他情形的;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或主任、副主任职责的;

(七)严重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或财务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或违反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公章、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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