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补充条款)

发布于 2014-03-12 18:25:00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补充条款)

为了加强zz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在原业主公约的基础上,签订本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

1、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2、有权自己或聘请专业人员对物业自用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合法的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3、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共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护修缮。

4、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5、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6、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工作。

2、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须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扣除管理成本后,剩余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法违章情况予以滞留押金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须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共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3、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4、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5、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6、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任何在公共地方摆放的物品将会被清走,其相应费用则由有关业户承担;

(3)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

(4)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5)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物品;随便吐痰或便溺;

(6)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8)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和经营;

(9)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业户勿将废弃物或其它硬物投入各渠道及水厕,以免淤塞下水系统,由于业主不小心而引至堵塞,需要管理公司清理时,则该项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业户承担。

8、请正确使用室内的电器,失修、损坏、质劣电器、超负荷使用均易导致火灾,任何电器设备工程需由领取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正式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施工。

9、乘搭电梯时不可有以下行为:

(1)电梯内严禁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内、外玩耍嬉戏。儿童乘电梯应有成人陪同;

(3)电梯内禁止粗野动作,轻按所需按钮,不得随意击打按钮、撞击轿箱门;

(4)单车、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电梯内上下,以免损坏电梯。

10、爱惜并正确使用防盗设备,进出大门时请留意防盗门是否锁好,请教育孩子勿玩弄防盗设备,以免造成设备失灵,如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主(监护人)本人负责。

11、不可贮存过量易燃物品,以防万一;严禁在住宅区公共地方焚纸钱、纸元宝或燃点香烛,以免发生火灾。

12、公共地方均安装有灭火器、灭火栓及其他防火设备,请各住户督促子女切勿移玩。

13、切勿在晚上十时至早上七时玩弄乐器及音响器材等,以及搓麻将或其他发生噪音的消遣,以免扰及邻居休息。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参与,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均应接受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是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召开,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业主(成人),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力,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且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对违反规定的章程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其它规定

1、本公

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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