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不到位 能否拒缴物业费? 法院提醒:取证非常重要

发布于 2017-03-13 10:08:59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近两年来,物业服务纠纷呈逐年上涨趋势。10日上午,海安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去年全年受理此类纠纷仅30余起。记者了解到,该院制订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费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业主和物业公司如何维权提供了依据。

物业服务到位否,成物业纠纷诉讼主因

新闻发布会上,海安法院副院长李宏林通报2016年度该院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一起物业纠纷案。

某小区业主胡某2016年被物业公司以未缴纳2010年至2015年物业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和滞纳金。胡某则辩称,物业公司安装电梯使用装置,并通过“升级”电梯卡的方式限制其使用电梯,构成不当履行。胡某还反诉要求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退还其已缴纳的2009年和2010年的物业费。海安法院一审判决胡某支付2010年至2015年的物业费7689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及胡某的反诉请求。

海安法院副院长孙卫华介绍,物业服务纠纷中,物业费收缴的问题尤为突出,而业主对物业服务水平不满意,是引发诉讼的主因。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只要在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的前提下,业主都应该交纳服务费用,物业公司的工作做得不好,不能构成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虽然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业主可以请求赔偿,但必须提供证明,否则法院很难支持业主的主张。

诉讼大厅的调解室,成为案件“分流点”

前不久,海安某小区保安在指挥业主停车时,业主不慎将车剐蹭,车辆维修费500元。事后,业主要求物业“负责”,但物业认为这是保安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此事引发业主强烈不满,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来到法院准备起诉业主。但在海安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吴盛茂的调解下,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

在海安法院,去年一年受理的此类案件只有30余件,大量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其“秘籍”就是该院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费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针对物业公司通过对业主停止供应水、电、气或不恰当地限制门禁、电梯使用实现物业费收取等不良现象,均一一画出“红线”。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就统一物业纠纷案件争议问题做出了处理规则,既保证同案同判,也对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制订具有借鉴意义。根据这一意见,仅2016年一年,经吴盛茂调解成功的物业纠纷就有80多起。

业主维权取证非常重要

“如果确实是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对物管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对所欠物管费少交或者不交,但业主需要向法庭提供物管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李宏林介绍,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业主个人住宅中,物管本应上门解决的问题却一直未处理的,业主一定要记得拍照、录像取证,其后上门告诉物管,通过录音记录对方答复;另外,收集物管对小区环境服务不周到之处的证据。同时需表明,因为物管服务打折,物管费不能按此前约定价格收取,要求降低物管费甚至不交,这时就很有可能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如果业主不愿反诉,也可拿着该类证据直接和物业公司交涉。

李宏林说,在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时候,业主可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缴纳物业费也是业主的义务,因此,无论物业公司还是业主都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小区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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