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于 2016-08-29 09:01:01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市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 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组织领导

第四条 XXXXX市场是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处是市场消防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全市场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市场场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处是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计划和协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市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一名兼职消防人员,确定本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

第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 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按照《 规定》确定的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在管理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要根据消防法规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 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十条 管理处是市场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部门要认真遵守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的安装由总务科委托水电班按规范进行。

第三节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要求,市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下属部门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实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按照防火巡查要求,安排消防专管员对本部门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要有防火管理人员或消防专管员随时进行巡查,营业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管理处要及时掌握各部门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

市场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根据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上旬举行一次“11 . 9 ”消防月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备。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各部门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管理处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配置的消防器材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严禁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起火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管理处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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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防火检查与巡查规定

为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减少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场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检查与巡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职责

1、市场的防火安全检查:由防火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参加,对本单位防火安全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

2、属下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由各部门消防安全员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3、重点要害部位坚持每天下班前对本部门防火安全进行巡查;

4、易燃易爆部位经常巡查(每天最少两次),并做好记录;

5、根据季节特点或特殊情况,由保安部牵头对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巡查。

(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的任务及分工

1、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重点部位的检查、巡查由场长、各部主管负责,发现问题或防火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

2、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巡查由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员或义务消防队负责;

第二条 在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中坚持五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检查的原则是:先重点、后一般、不放过死角。检查方法是:定期检查、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巡查相结合;一般区域与重点要害部位检查、巡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各部门实行自查、自纠、自改,重大隐患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条 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的具体内容:

1、查各级领导及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2、查对防火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单位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查危险化学品贮存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查用火、用电是否违章;

5、查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6、查有无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的现象;

7、查重大火灾隐患是否列入整改计划,做到“三定、一保”(定负责人、定安全措施、定整改日期,保证不发生火灾);

8、查一般火险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9、查有无对违章问题的处理情况;

10、查有无检查记录。

第四条 检查、巡查时发现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必须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一)须当场改正的: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

2、在具有火灾危险部位作业没有采取防火措施;

3、公共场所使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或插闭、疏散通道不畅通;

4、消防设施、器材周边堆放其它物品;

5、消火栓、灭火器材挪作它用;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7、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二)须责令限期整改的:

1、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2、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防火安全;

4、工作人员缺乏防火安全基本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

5、本岗位防火安全职责不落实;

6、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

7、违章进行室内装修、擅自改变原建筑结构;

8、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

9、其他影响防火安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第五条 巡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一时又无法整改的,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防火责任人作书面报告;公共设施存在隐患的,应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安全。

第六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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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规范火灾隐患的报告和整改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则是:“谁主管,谁整改”。

第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

(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火灾隐患通知书》后,由管理处提交主管领导签字,研究整改方案,按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二)、本单位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管理处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整改部门负责人签字,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后,将整改结果反馈管理处,由管理处检查验收。

第三条 各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部门落实人员及时整改;对本部门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书面报管理处,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条 整改部门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必须落实防火措施,保障安全。

第五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市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是增强广大员工消防意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责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本部门消防工作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第二条 要充分利用会议、网络、报栏、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法规、制度、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员工懂得消防法律、法规和必要的消防知识。

第三条 坚持每年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各部门要按照单位的安排,组织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宣传,进行灭火演练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 每年要对新员工、临时工等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使其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防火安全,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制度。

第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要对本部位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并进行专业理论、技能考核。

第六条 利用先进经验、典型火灾案例等内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责任意识和火灾防范意识。

第七条 抓好义务消防队的教育、培训工作。义务消防队要制定消防学习、宣传、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活动。

第八条 通过消防知识的学习,全体员工要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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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为做好本单位消防工作,避免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设备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消防设备,是指本单位内各建筑物的消防工程所配备的如消火栓、灭火器、消防网管、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消防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室外消防栓等消防专用器材和设施。

第二条 消防设备管理工作在主管建设和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消防工程的建设和消防设备购置、管理、使用三个单位职责明确,分工负责。

(一)、消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要有明确的技术要求、维护维修和培训等责任。消防工程验收后,要将施工合同、图纸复印一份给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方便使用和管理,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要负责与施工方一起把设施维护好;管理单位参与检查验收要严格细致,并进行实际操作检验。要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培训、维护的有关责任;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培训,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简单维护。

(二)、消防设备的采购与管理。总务科负责根据需要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购置消防设备,市场部负责组织检查、落实规定、整改隐患、协助购置设备等工作;各单位(部门)由负责人根据实际,指定二名以上责任心强、有一定消防知识的同志担任本单位消防安全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所在区域内的消防设备。

第三条 采购消防设备落实登记制度。在消防设备购置登记本上要注明以下内容: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日期、购置原因、安放位置、经手人签名、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消防安全员签名等。

第四条 消防设备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由消防安全员负责。

第五条 消防安全员要熟悉责任区域内消防设备的配置位置、数量及完好情况,固定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消防安全员对管辖区域内消防设备的管理以检查的方式进行,一般部位每周检查一次,重点部位必须坚持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设备名称、数量、安放位置、设备状况、检查日期、检查人签名和消防安全员签名等。

第七条 使用或检查消防设备时,发现有下列隐患之一的,须迅速报告管理处,由市场部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需向防火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按程序及时报告。

(一)、消火栓、灭火器和其它设备丢失、损坏或挪作它用的;

(二)、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不能正常工作;

(三)、消防设施、器材周边有堆放其它物品的;

(四)、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六)、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设备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七)、工作人员缺乏防火安全基本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

(八)、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

第八条 管理处对本单位的消防设备、消防安全员和管辖区域进行登记造册,负责检查、督促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通常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单位的消防设备完好情况和管理登记情况巡查。对消防设备管理良好和登记清楚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扬,发现存有消防设备管理差和登记混乱的,对单位和当事人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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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档(铺)位防火安全责任保证书

为强化市场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切实搞好防火、用电安全等工作,尽一个经营者的责任,我保证坚决执行市场的管理规定并保证作到以下内容;

1、 不擅自乱拉乱搭电源、电线和乱接水源。

2、 不占用走火通道, 必须保证通道的通畅, 有走火通道的明显标识

3、 不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产品,并且不超负荷用电。

4、 收市前认真检查档铺内外设施、设备、关闭水电开关,确认安全。

5、 不在市场内使用明火。

6、 不在电源处,电表箱内外及插座、水泵、冰箱等电器周围堆放杂物,保证使用电器有良好的散热条件。

7、 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操作。

8、 经常教育帮工,学习市场的管理规定,掌握安全防火和安全用电知识。

9、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时,我愿意接受市场管理部门从严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10、 本保证书一式两份,档主、市场管理处各执一份。

甲方消防责任人; 乙方消防责任人;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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