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以多种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发布于 2019-01-08 1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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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武某系A小区业主,2013年初,A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某物业公司签订《上海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由物业公司为武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签约后,物业公司依约履行服务义务。2014年间,小区内因部分业主将空置别墅出租给数个承租人以及停车位紧张等原因,造成小区一定程度上混乱无序,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间产生严重分歧,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公司仍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武某支付系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13,646.40元以及滞纳金,

问:武某是否应该缴纳全部物业管理费以及滞纳金?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以及所有业主均应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所服务的小区提供了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基本的物业服务,以及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武某理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其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武某以物业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业主有权按约支付80%的物业管理费;以及物业公司股东在小区内搞非法群租,放任个别业主违法搭建等理由,抗辩要求免交物业管理费等意见,因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南翔办事处就上述问题已经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违法搭建一直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顽症,物业公司没有强制拆违的权力,也没有起诉业主要求拆违的权利,物业公司在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等行为的,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委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虽然,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足之处,但尚不构成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据此,武某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物业公司要求对方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主张,因为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物业管理服务问题上沟通不畅,也由于物业公司在处理矛盾上存在方式方法问题,导致武某的不满而拒付物业费,其拖欠行为具有一定事由,故物业公司相关滞纳金的主张难以支持。故法院判决武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物业公司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3,646.40元;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武某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712.40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虽然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其至今仍在系争房屋所在小区内,进行着物业管理服务。对于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中的问题,需要该公司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予以加强和改进,但尚不构成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所以还是需要缴纳物业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办法提供证据的,法院对于其诉求难以支持。

以上内容,摘自“法眼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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