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多收公摊电费近20万 珠海一物业公司被判全数返还

发布于 2018-03-30 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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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大部分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用的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并没有太多的关注和了解,但这很有可能让物业公司钻了空子,从而利益被侵犯。珠海某小区就被爆出物业公司在长达4年期间多收取业主公摊电费近20万元的事情。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对这一起物业服务合同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返还电费194288.16元。

从2012年11月开始,珠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物业收费采用包干制,不包含公用电费。公用电费收取根据实际使用量按各户的建筑面积另行分摊。路灯电费、公共用水加压水泵费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但进驻小区之后,该物业公司一直按照楼梯户每户6元、电梯户每户28.5元的标准,向涉案小区业主收取公摊电费,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收费。业委会曾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返还超额收取的电费,但物业公司均不予配合。无奈之下,业委会就把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返还多收取的电费共计206643.82元。

该业委会提出,四年时间内,小区公用电费总电表计量电费为281488.69元(含地下车库照明、排水及水泵房)。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地下车库照明、排水不属于公用电费,且二次加压水泵电费已经由市税务集团返还物业公司,应当将上述费用予以扣除,物业公司多收了202882.66元。

物业公司则主张,自己实际收取涉案小区公用电费279897.95元。监控、路灯、道闸、电梯、广告牌、快递柜、水泵二次加压、门铃对讲系统产生的电费应计入公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主张二次加压电费已经在应付电费中扣减,但并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合同约定,公用电费包含路灯电费以及公共用水加压水泵费。地下车库照明费不属于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的收取项目,不应列入公摊。物业公司主张的监控、路灯、道闸、电梯、广告牌、快递柜、水泵二次加压、门铃对讲系统产生的费用,也不应列入公摊。最终判令,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返还电费194288.16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该物业公司向珠海市中院提起了上诉,珠海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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