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毁绿”还是做好事?物业擅自移走树木遭业主起诉

发布于 2018-02-04 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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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区树木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将其移走,本是履行义务保障安全的好事,但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移出小区范围,遭业主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对这起恢复原状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6月,某物业公司收到相关监管部门的整改文件,表明该小区有6棵树木根茎插入化粪池,导致花台出现裂缝,存在安全隐患。此后,物业多次对安全隐患、施工单位的报价等进行公示告知业主,并移除树木。

认为此举毁坏了小区绿化,在征得小区多数业主意见后,业委会提出将树木移栽回小区某安全范围内,并在原拆除树池的地块修建花台,栽植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矮小绿植或花灌木等植被,物业公司虽认可整改意见但不愿承担产生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对涉案树木未经小区相关权利人同意并许可的情况下,移出小区范围明显不当,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若涉案树木确实存在移动必要,也应在小区范围内移动为宜。故判处物业公司将涉案树木移回小区某规定范围内,并承担树木移出小区的费用6500元,并自行承担将树木移栽回小区的费用。

法官提示,伴随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纠纷层出不穷,涉物业纠纷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化,譬如索要物业费、交付经营性收入、物业服务合同效力认定等,本案即业主方因物业破坏小区绿化而提出权利诉求的情形。

法官表示,为妥善处理涉物业纠纷多方主体利益,除了事后司法环节的公正审判外,物业公司应增强履约意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业主则应加强理性维权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通过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发挥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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