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宅窗户没锁财物被盗,物业被判担责三成

发布于 2017-09-26 22: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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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窗户没锁 小偷入室盗窃财物

王女士是东莞市寮步镇某小区商品房的业主。2013年11月19日22时许,案外人许某以尾随住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内寻找盗窃目标,见王女士家里窗户没锁,遂爬窗进入房内,盗走人民银行纪念金币7枚、天梭牌手表4块、施瓦茨手表1块、铂金钻石项链1条、铂金钻石戒指1枚;破案后,其中1块天梭表已缴回归还。

2015年7月,许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3月,王女士以小区物业公司未尽物业服务义务为由,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以上损失合计83750元。王女士主张小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在刑事案件发生时,小区巡逻、设备修护等均不到位,时常有盗窃案件发生。

庭审时,物业公司辩称已经尽到合同义务,称王女士家中被盗时,窗户处于开放状态,其对于贵重物品的保管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仅仅放在房内的床头柜,且其未安装防盗设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物业服务合同不等同于保管合同,主要义务是小区秩序的管理职责,不形成对物业使用人家中财产的保管和赔偿责任,仅仅负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除非是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未按合同履行义务 物业被判担责三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约定,“1、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勤;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3、小区住宅区与商业区分开管理,商业区不进行人员来访登记管理,但可封闭管理的住宅区域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案发时,王女士所居住的花园为半封闭式花园,大门没有设置保安亭,出入都是通过刷卡,访客不需要登记,而是直接按门铃,与以上服务质量标准明显不符。案发后,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又重新对大门进行封闭,并在每个单元小区都设置保安亭,说明在案发前,物业服务中心在小区出入口并未设置24小时值勤登记,才导致陌生人能够尾随进入。同时,物业服务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物业服务中心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另外,法院认为,由于王女士没有锁好窗户,且未安装基础防盗措施,为案外人许某入室盗窃提供了条件和便利,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25125元。

法官:物业公司是否担责要看被盗与其有无关系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与业主间是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的责任范畴,基于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从当前实践来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都是由物业公司提前印制的格式文本,一般不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保管责任,也就不形成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关键要看业主家中被盗和物业公司有无关系。若物业公司在履行约定的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是造成业主家中失盗的原因之一,物业公司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保安人员配置不足,防盗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在本案中,由于小偷通过尾随他人进入小区进行盗窃,案件发生与物业公司将封闭式小区改为半开放式小区和未按照约定设置岗哨及进行巡逻有一定关系,因此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建议,业主在盗窃事实发生后,要及时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准确统计好被盗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以固定损失情况。其次,要通知物业公司,及时查阅、调取、保留监控录像、保安值班记录、巡逻记录等资料,确定物业公司履职是否尽职、是否存在过错。

同时,法官表示,业主自身财物的安全保障,主要责任还在于业主自身。业主要对自身财物安全要尽到防范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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