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天降”水泥砸坏楼下车 业主状告物业获赔2.4万余元

发布于 2017-02-20 15: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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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不料夜里房屋外墙水泥脱落砸坏了车。车主状告物业要求赔偿。物业抗辩自己是临时托管且车主没有停在停车位上。青浦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物业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朱先生开车上下班,因小区有些年头,车位吃紧,朱先生只好采取临时停车方式向物业交费。2016年8月份一天晚上,朱先生正常下班,进小区后发现自己楼下没有停车位了,于是就停在了前面一栋楼的楼下,正巧是物业办公点的门口。不想第二天早晨,保安来敲门说车被砸了。朱先生赶紧去看,果然车顶被外墙表层落下的水泥块砸了,修车花了2万多。朱先生认为小区管理的责任在物业,他们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贬损及维修车辆期间上下班交通费共计7万余元。
物业公司也有话要说,他们称是受居委会委托临时管理,维修基金被冻结无法维修,应由业委会承担维修义务。朱先生停车点并非停车位,其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损失应当由脱落点房屋顶楼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先生虽然停车位置非停车位,存在过错,但与其车辆受损无因果关系。小区物业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包括对建筑物的维护,出现外墙建筑材料脱落产生损害,物业存在过错。朱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向物业交纳了相应停车费用,其车辆因建筑物外墙材料脱落受损,作为管理人物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物业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物业抗辩维修费被冻结,与其承担管理维护职责并无关联,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赔偿朱先生相应损失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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