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库被泡宝马报废物业担责五成

发布于 2016-08-01 09:48:11

发生在2013年的一场大暴雨将沈阳一小区地下停车场淹没,一名业主的宝马车被淹报废。该业主和该小区物业双方为车辆赔偿问题相持了近两年,业主不得不租车上下班。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物业被判赔偿业主车辆损失的一半,还要赔偿租车费用。

辛某有一辆宝马车,她特意给爱车在小区地下车库租了一个车位。可是2013年8月16日的一场暴雨,让她的爱车泡在水中。原来是地下车库进水,将车淹了,宝马车彻底报废。事后,双方为赔车问题展开拉锯战,在此期间,辛某一直租同款轿车上下班。辛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沈阳市有预警的前提下没能积极组织预防,也没有及时通知业主将车辆放置到安全地带,存放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失,应由物业公司全部承担,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和交通费。

物业公司辩称,2013年8月16日,沈阳发生了20年不遇的大暴雨。据沈阳市气象局监测,达到大暴雨级别,最大降雨量出现在二零四监测点,达到177.7毫米,而这正是该小区所在地。物业公司为防雨购买了沙袋,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地库所有的排水设施也都投入运转,但终因雨量过大,车库被淹,这应该属于自然灾害。

物业公司还强调,公司通过短信提示过业主有暴雨的事项,提醒业主将车辆停放在高处,已经尽到提示的义务。

辛某则否认说,车库被淹时,她曾经试图抢救车辆,被物业人员阻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案事发当天,停车场所在区域为沈阳市最大降雨量区域,道路积水十分严重。因降雨量的大小不受人为控制,综合案情实际应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但现有证据表明,此次暴雨并未造成普遍性重大类似损失,因此在物业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的情形下,可酌情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辛某因无法获得赔偿而租车上下班,与本次事故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和必要性,故物业公司应承担替代性交通费。但选择其他替代性交通工具时应考虑其合理性,不应使损失扩大,故综合考虑相关情况酌定由物业公司赔偿25万元。

据此,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辛某车辆损失13万元、交通费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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