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租客洗澡时触电身亡 物业公司担责30%

发布于 2016-05-15 23:53:27

2014年8月的一天,小芳如往常一样在出租房的卫生间内洗澡,却因意外触电,抢救无效身亡。家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报了警。经多方检查,发现该出租屋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同时卫生间内的热水器存在漏电,整个楼道共有的接地线也断裂了,楼道内金属管甚至一些塑胶管均检测到带电。根据电力维修检查结果,邻屋室内电线短路,发生漏电。

出租屋户主辩称,事故当天气象台曾发布黄色预警,提醒注意防止雷电伤害,死者在此天气下擅自进行洗浴,是其自身过错。邻屋户主称,其房屋的电线电路是分配房屋时就存在的,没有经过改动,该房屋在事故前后都没有发生用电异常,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和供电公司也辩称自己无责,前者认为电路维修并不在服务范围内,后者则表示断裂的接地线并非其资产,不属于其维护范围,事故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法相关规定,各被告应当根据在事故中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出租屋户主未能证明天气与小芳的死亡存在关联,因而对其认为小芳因在雷电、大风恶劣天气洗澡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邻屋并未安装用电保护器,且案发时仅全楼该房屋发生漏电,因而与小芳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户主应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没能发现位置明显的断裂接地线,显然未尽职守,对触电事故存在过错。供电公司有责任对接地线进行维修养护,却未及时维修,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出租屋户主、邻屋户主、物业公司、供电公司分别承担10%、20%、30%、40%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损失162万余元。(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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