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门面房“开门见街” 男子拒交7000元物业费败诉

发布于 2016-04-06 16:36:13

生活中,很多业主在小区遇到问题、矛盾时,会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解决,但此举并不合法。而且不少业主认为,物业费是可交可不交的费用,于是跟物业“斗智斗勇”,能拖就拖,能躲就躲,其实这种侥幸心理是不对的,破坏和气不说,严重的还容易惹上官司,比如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位卢先生。

卢先生是浦口某小区的业主,在小区有一个门面房,他因欠下7000多元物业费没交,被物业告上法庭。卢先生不肯交钱,是因为在他看来,门面房打开门就是街,在小区土地之外,根本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物业也无法给自己提供服务,这钱当然不能交。

业主

门面房享受不了物业服务 不用交钱

据卢先生称,他从未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本不应以“被告”身份出现。不过,卢先生并不否认拖欠物业费的事实,并对物业费数额无异议。但是,卢先生强调,他不交物业费是有理由的。因为小区物业提供服务的地域范围仅限于居民住宅小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之内,而自己的门面房门外就在小区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之外,已超出物业所能提供的物业服务义务的地域范围。简单地说,物业根本没有也无法为自己提供物业服务,因此不应收取物业费。

除此之外,卢先生认为,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的部分物业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卢先生庭审中说的这些抗辩理由,听着很专业,但正确吗?

法官

商铺位于小区范围内 属物业服务区域

法院查明,2003年,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8月28日至2006年8月27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类型为高层住宅、酒店式公寓、酒店、商铺、办公用房,商铺收费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应在第1月第5日履行交纳义务。

2015年2月7日,卢某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物业服务区域。商铺收费标准为1.3元/平方米/月。

法院认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卢某作为被告没有问题。

关于卢某提出的,门面房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应给付物业费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包括沿街商铺,卢某的商铺位于合同约定的小区范围内,故卢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诉讼时效,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要求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卢某拖欠的最后一期物业费为2015年9月,故物业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判决卢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7345元。

原标题:因自家门面房“开门见街”男子拒交7000元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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