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辖区电梯事故案例

发布于 2015-11-13 08:00:00

物业辖区电梯事故案例

案例一

熊孩子撒尿致电梯瘫痪 物业温馨提醒文明乘坐电梯

央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日前,贝森路附近一小区,一名放学回家的小学生,对准电梯楼层按钮下的“小方块”,舒舒服服方便了一下。这一尿,可不得了,直接命中了电梯“命门”,也就是电梯的控制面板,整个电梯都瘫痪了。

后来,一些居民出于气愤准备曝光这个“熊孩子”,不过在一番讨论过后,大家还是冷静下来。由物业贴出了温馨提示,侧面提醒家长要教育孩子,并告诫业主文明乘坐电梯,保护公共设施。

目前,电梯已经更换了零件,恢复了运转。

案例二

电梯急坠母子受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人民网北京11月2日(记者 李婧)66岁的张女士家住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一次在与儿子搭乘电梯时,母子二人突然遭遇电梯急坠事故。对此,物业公司则不认可电梯故障。因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母子二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及精神损失。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朝阳法院获悉,法院认定物业公司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了张女士母子的全部医疗损失。

据张女士二人回忆,今年4月26日14:45左右,其二人在5层乘坐电梯,电梯突然发生坠落事故,从5层坠落至3层,电梯门也被撞开。二人当即出现头晕、头痛、发抖、四肢冰凉、两腿发软、哆嗦、抽筋等症状,心脏极度难受。事发后,二人立即致电物业公司,此后3名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了查看,但对瘫坐在地上的二人却不闻不问。

二人表示,由于坠梯时张女士距离电梯墙壁较近,在坠梯过程中手扶墙壁,因此伤势较轻,孙先生位于电梯中间,未能抓扶到任何东西,故受伤较重。当天,经拨打120急救电话,二人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头胸腹外伤,张女士花费医疗费179.53元、孙先生花费医疗费4127.8元。事发后,原告晚上常做噩梦,心脏也有疼痛等不适,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

张女士二人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负有相应义务,其应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并在出现人身损害时,及时给予救助。为此,张女士二人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二人医疗费共4307.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2500元。

物业公司则称,事发当天,接张女士二人电话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电梯运转正常,而张女士二人则坐在一层台阶上,身体也无异样。经该公司及电梯厂商分别检测,均未发现电梯故障,且电梯厂商表示,如发生坠梯事件,电梯应停在坠梯位置,无法继续运行。因此,该公司不认可事发当天出现了坠梯事故,亦不认可张女士二人因此受伤,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张女士二人除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物业公司电话以外,还在15:05分拨打了110报警。太阳宫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了现场。根据110接处警记录记载,报警原因为“乘坐电梯时电梯发生故障后身体感到不适,同物业商谈看病一事发生纠纷”。

事发次日,中日友好医院为孙先生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孙先生伤情临床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头胸腹外伤”。

庭审中,法庭询问物业公司,涉案电梯中是否有监控设备,能否提供事发时电梯内的监控录像。物业公司称有监控设备,但事故发生前监控设备即已损坏,因此无法提交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张女士母子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经过来看,打电话联系物业公司、报警协调处置纠纷、前往医院就诊并如实陈述就医原因,这些处理方式符合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做出的反应。相反,作为物业管理责任方的物业公司,却无法提供电梯内监控的内容及电梯内监控损坏的证明,这使得法院确信张女士母子陈述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依法认定张女士母子主张的坠梯事实成立。

被告作为维修养护小区内电梯的责任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女士母子主张的医疗费,有有效证据佐证的,依法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孙先生、张女士医疗费4127.80元、179.53元。宣判后,张女士母子及物业公司均未上诉。

案例三

电梯口滑倒受伤 物业该不该赔偿?

秦女士5岁的孩子在小区内电梯口突然滑倒,经医院诊断孩子右肘关节骨折,仅医药费就花了二千多,另外还需要治疗三个多月。秦女士了解到,物业公司近期维修暖气管道造成地下停车场电梯附近积水,未能及时清理地面积水,是导致孩子滑倒的主要原因。因此秦女士拿着医药费发票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否认自身有过错并且拒绝赔偿!

◆律师解答 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白金印律师分析,这是一种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种法律关系相结合的一种案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既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其家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安全保障服务方面本身就存在着漏洞,而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弥补,致使发生了侵害业主的事实,物业管理公司要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理应赔偿业主的损失。

结合本案,小区物业由于未能及时清理干净地面积水才导致秦女士的小孩滑倒的后果,这是由于小区物业的疏忽造成的,小区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小区物业应当赔偿秦女士相应的医药费用。

◆提示

一、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判断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除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还应当结合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水平、物业公司的安保能力等予以综合考量。

三、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义务,即使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政策

住建部、财政部新规电梯故障等紧急情况

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金

对于部分老旧小区来说,电梯、排水等公共设施老化,甚至出现外墙脱落等状况,迫切需要实施更新改造。按照此前的相关规定,物业要想动用维修基金,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因此,不少老旧小区的设施改造工作,由于业主和物业意见不一致而难以进行。

2015年10月17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明确提出,当发

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紧急情况时,可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同时,鼓励业主使用维修资金对长期失修失养、配套设施不全、保温节能缺失、环境脏乱差的老旧小区进行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房屋本体和配套设施两大方面。

《通知》强调,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推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价、监理、验收等使用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工程内容、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义务,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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