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物业不履行服务可召开业主大会更换

发布于 2012-07-30 08:30:00

案例回放:

王先生咨询,王先生自从入住当天起就与物业公司产生了矛盾,王先生在入住后联合一部分业主与物业公司探讨了几次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的问题,但是多次探讨都不欢而散。目前王先生等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已经越来越深,双方已经不能坐在一起讨论物业服务的事情了。现在王先生仍然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一直拒绝交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坚称王先生等业主不讲理,所以一直拒绝为王先生等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现在物业公司准备起诉王先生令其补交物业费,而王先生也在小区论坛中了解到不只是王先生等人,其实该小区还有很多业主都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所不满,大家讨论怎么可以将物业公司更换掉,但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签署物业服务合同,而是当初的开发商选定的,王先生以及其他业主不知道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长春房产律师邱刚律师认为:王先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物权法》第81条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同时《物权法》第76条规定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王先生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如果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小区内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王先生所在的小区即可更换掉原来的物业公司,选择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律师提醒:

邱刚律师提醒业主,目前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许可以前需要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实际上很多开发商仅仅为了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在名义上与物业公司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而实际上物业公司并没有提供物业服务,而且有些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节省费用选择资质较低、实力不强的物业服务公司。所以购房者在办理入住以前可以要求开发商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并且签署物业服务合同。(赵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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