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班车运行管理费用该由谁承担

发布于 2011-12-20 08:30:00

【案情简介】

上海市某小区交付使用后,开发商为小区业主提供班车两部,开发商系上述两辆车的所有权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上述车辆均由时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某物业公司负责运营,向小区业主提供往返小区和莘庄地铁站的班车服务。2007年3月7日,另外一家物业公司(以下简称 新物业公司 )和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 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一)物业的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采用包干制的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向新物业公司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合同附件三对于小区班车约定:周一至周日,小区班车按约定的线路、班次、时间运行,小区至地铁莘庄站早上6:20,地铁莘庄站至乙小区晚上21:30。合同附件五包含:小区班车内每天清理二次、拖洗一次,座椅套每半个月调换清洗消毒一次,车身包括车窗玻璃等每天擦一次。该合同并无其他关于班车运行或费用负担的约定。根据合同,新物业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起对乙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对负责上述车辆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新物业公司便通过小区业委会负责人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丙公司手里接收了该车辆的钥匙和车辆行驶证。运行和管理前述车辆过程中的驾驶员工资、汽油费、停车费和维修费等费用,由新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两辆车的年检和保险等费用,由开发商支付。为上述费用,开发商、新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各执一词,后新物业公司将开发商和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班车运行费用。

【法院观点】

小区业委会将班车交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运行,新物业公司接受并实际履行,虽无书面合同,应视为新物业公司接受乙小区业委会的委托,向小区业主提供服务。关于班车运行的费用,双方并未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物业公司对此应当是明知的,而且新公司也应当明知和甲公司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在关于班车费用的负担产生争议后,新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班车费用的负担,应当由履行义务的一方,即新物业公司自行负担。甲公司在售房时对部分业主(三户业主)有承诺,并不因此对全体业主应负同等履行义务,也不因此和新公司产生法律关系,因此甲公司对车辆运行不应负责。

【律师意见】

小区班车运行费用承担问题,上海大部分有班车的小区都没有解决好,造成小区班车停运、车况差、班次少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就本案来说,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也是法院诉讼争议焦点问题:

一是开发商有没有向业主承担过免费班车;就本案来讲,开发商从未向全体业主承诺小区有班车的,开发商只是在售时对三位业主作出了有班车的书面说明,但也不是免费的。根据原物业公司提供的乘车卡、收费证据等,原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对班车是收费的,收取的乘车费用用于班车的运行,不足的由原物业公司承担,可见,小区从开盘就无免费班车。

二是开发商提供的班车,是不是就意味着其应承担班车运行使用,这一问题是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开发商曾向三个业主承诺: 该房交付使用时小区配有至莘庄地铁站班车 。所以即使认定开发商在售楼时许诺小区有班车,也不能认定开发商提供的班车包括正常运行、维修的所有费用均由开发商来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班车是由全体业主使用的情况下,如果再由开发商承担班车的运行费用,是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的。如果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类推,小区所有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维修都应由开发商承担,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果开发商承诺提供免费班车的另当别论。

三是现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班车的运行费用,新物业公司与乙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小区班车的运行路线、班次、时间等作了明确约定,此后,新公司又从丙公司手里接受了两辆车的行驶证和钥匙,并实际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这些都说明了,小区业委会与新公司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尽管在新公司与小区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对车辆运行费用并无约定,但新公司在明知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该小区车辆由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接受对车辆运行,并在接手后未与小区业委会达成任何有关补充协议。因此,新公司事实上是默认了对该两辆车运行、管理费用的承担。

此案对有班车服务的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开发商都有相当的启示。对于业主来说,在开发商未明确提供免费班车的情况下,乘坐班车就应承担其运行费用。在上海一些小区,就小区班车的运行费用问题,业主、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发生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矛盾的基本表象为:物业公司难以维系班车运行费用致班车停运--业主或业委会 闹事 --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承担运行费用班车继续运行。从这一纠纷的基本过程看,业主是胜利的,但继续运行的班车无一例外的是:要么夏天没有空调,要么经常无故停运,要么车况极差。看似 胜利 的业主是最大的受害者。

小区班车纠纷中的另外一个角色就是物业管理公司,笔者常常听到一些物业公司老总或小区经理抱怨:班车一年要多少万,公司实在无法承受等等。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物业服务公司无力承担每年提高的班车运行费用。一个小区的班车运行费用,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而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在入驻小区管理时,简单地认为开发商提供班车,物业管理公司实际运行车辆,费用要么开发商承担,要么业主承担。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开发商不可能永远承担班车的运行费用,特别是未承诺提供免费班车的情况下。实行乘车收费的小区,靠售票收入来养车根本无法维系车辆正常运行,故物业服务公司管理配备班车的小区,必须认真核算成本,落实班车费用承担。上述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停止运行车辆就会使自己成为班车纠纷的众矢之的,所以,本律师建议,物业服务公司管理配备班车的小区,一定要认真核实成本,就班车的运行费用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与开发商约定清楚,同时也应在《业主临时规约》中明确,在业委会成立后的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应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班车的运行费用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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