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管道发生问题楼上业主有配合义务

发布于 2011-09-16 08:30:00

【案情】 业主沈某的家中经常臭气熏天,到处都是污水和粪便。物业公司查明是与楼上相连的下水管道堵塞,堵塞物为建筑废渣。彻底解决的方法是截开楼上杨某的管道,取出残渣。为此,沈某与物业服务企业多次与杨某进行协商,杨某则坚决不同意在自家实施“管道手术”。物业服务企业只得作罢。无奈之下,沈某只得在家里安装了管道疏通机和软轴以备急用。后沈某将物业公司和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其他业主是否有义务予以配合消除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损害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楼上与楼下之间的下水管道属于公用设施设备,其维修与养护的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在查明原因后,发现需截开楼上业主杨某的下水管道,因此段管道为杨某的专有部位,在杨某坚决拒绝后物业服务企业便不再对中间的下水管道进行维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从该条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在杨某拒绝截开自家的下水管道的情况下,完 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排除妨碍予以配合。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损害了沈某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杨某对其专有部分的下水管道享有所有权,并得排除他人的妨碍,但相邻业主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互提供便利、团结互助。在本案中,沈某的问题要想得到彻底解决,还需要杨某予以配合,截开其自己的下水管道。按照他们间的相邻关系杨某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杨某坚决拒绝提供便利的行为损害了沈某的利益,杨某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杨某同意了物业服务企业截开下水管道的请求造成自己下水管道损害的,该笔费用可与沈某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也可按造成损害的原因追究该笔费用的承担者。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