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私自提高物业费被业主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败诉

发布于 2009-06-18 05:15:06

由于物业公司私自提高了物业费,黄岛的孙先生和物业较上了劲,在按照物业公司出台的新收费标准交了两个月的物业费后,就再也没交。孙先生说,合同上的物业费是0.35元每平方米,可是从2008年4月起,物业公司说物业费涨到了0.7元每平方米,这样一来孙先生160多平方米的房子每个月就要多交50多元的物业费。在孙先生拒交物业费的同时,孙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业费说涨就涨,我告他!

对于为何要告物业,孙先生有他自己的理由。他说,他是2001年购买的房子,在2006年9月同物业公司签下了委托物业管理的合同,期限为3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理服务费的调整,要经过双方协商、报开发区物价局批准才能执行。孙先生说,调整后的费用,物价局并没有批准,所以涨价后,他交了两个月,就没再交,而是选择到法院起诉物业公司。

对于为何要交两个月的物业费,孙先生说,由于水电费和物业费是捆绑在一起的,他起初以为是水电费多了,后来才发现是物业费提高了,“物业这种不经过我同意,就擅自提高物业费的行为,我不能接受。”

对此,物业公司给出的答复是,现在成本涨了很多,涨价也属无奈之举。“现在不但是硬件的价格涨了,人力费用也涨了,要是不提高物业费,物业很难维持。”

物业输了官司退了费

对于涨价一事,物业公司认为,物业费调整前,他们已经取得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且大部分业主也都同意涨价,所以他们才提高了物业费的价格,对于孙先生的做法,物业公司认为是“无理取闹”。

黄岛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孙先生作为业主,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交费义务。但孙先生所在的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要提高物业费,需经过大部分业主同意,并在有关部门备案,才能提高价格。由于物业公司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因此,应当按照原标准执行,并判孙先生付给物业公司2008年6月份的物业费50余元。

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物业公司退给了孙先生等9名业主多收取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上诉被驳回

虽然退了物业费,但是物业公司表示不服,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物业公司认为,在涨价之前,有77%的业主书面同意了新调整的收费标准,在业主均同意的情况下,已经到有关部门备案。“另外,如果孙某按原标准执行,而大多数业主按照新的标准执行有失公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与孙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要求变更合同提高物业服务费,需经多数业主同意并与业委会变更合同,物业单方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缺乏依据,同时也已自行退回部分多收取的费用。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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